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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5
开发商没有结清燃气工程款 ,业主要求通气 ,燃气公司能拒绝吗?
宣布者:6399彩世界能源     浏览次数:5011
作者|杨铖  泉源*能源合规

一个征象

长年来 ,新建小区虽已经交房 ,但开发商未结清燃气工程款 ,导致小区迟迟不可通燃气的情形屡见报端。

对此 ,燃气公司通常的回应都是类似这样的:

“新建的楼房都是跟开发商整体签署施工条约 ,开发商一直没给我们付工程款 ,只要开发商把工程款结清 ,就会立马给业主开通燃气。”
「见2022年7月22日陕西二三里客户端官方账号文章《开发商拖欠燃气公司工程款 ,业主入住两年至今未给开通燃气》」

业主投诉到燃气主管部分 ,燃气主管部分大都时间也是直接引述燃气公司的看法:

“燃气公司在组织完工验收后 ,对工程做了却算 ,开发商已对工程尾款欠款金额举行了确认 ,但燃气公司至今未收到开发商应付的工程尾款。燃气公司已预约开发商商议支付尾款事宜 ,待开发商结清燃气工程尾款后 ,燃气公司连忙为该小区通气。”
「见2023年4月21日《都会时报》文章《昆明多个新建小区迟迟欠亨燃气 住建部分回复:开发商未结清燃气工程款》」

有的看法则以为 ,因开发商的缘故原由导致交付的衡宇没有开通燃气 ,属于开发商违约。

对此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划定 ,债务人不推行债务 ,第三人对推行该债务具有正当利益的 ,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推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推行后 ,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可以代开发商送还燃气工程款债务。业主代付相关款子后 ,取代燃气装置公司成为开发商的债权人 ,后续可向开发商要求偿债。

持有上述看法的 ,大致是站在燃气公司的态度的 ,理论上也讲得通。

可是 ,燃气公司拒绝为业主开通燃气 ,岂非真的这样义正辞严吗?

二、 一个案例


现实上 ,早在2017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两级人民法院审结一批14起业主与广西嘉美公司、燃气公司之间的条约纠纷 ,为我们讨论这个问题提供了启发。

相关案件的配景是:

2016年2月 ,广西嘉美公司将衡宇交给相关业主 ,此时燃气管道已经装置。之后 ,业主装修入住新居。

然而 ,当业主请求开发商嘉美公司协助开通燃气时却遭到拒绝。

而业主请求燃气公司开通燃气时同样也遭到拒绝。

这些业主曾前往燃气公司、住建、市政等部分反应情形 ,不过均未取得实质希望。

他们以为广西嘉美公司是由于之前双方爆发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纠纷 ,以是才拒不协助开通燃气 ,于是便相继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在相关案件中 ,二审法院是支持并维持了一审讯断 ,因此我们直接展示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以为:

相关业主与广西嘉美公司签署的《商品房生意条约》及其项下的相关附件、广西嘉美公司与燃气公司签署的《住民燃气入户条约(整体)》及《增补协议》 ,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体现 ,没有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强制性划定 ,属有用条约。

依法建设的条约 ,对当事人具有执法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凭证条约约定周全推行自己的义务。相关业主依约定支付了管道燃气入户费 ,推行了条约义务。

而《住民燃气入户条约(整体)》 ,明确约定由燃气公司认真为小区住户装置、开通燃气 ,由广西嘉美公司代燃气公司向小区住户收取燃气管道入户费。

但广西嘉美公司代燃气公司收取业主的管道燃气入户费后 ,却未将其所代收的管道燃气入户费转交给燃气公司 ,亦未为业主到燃气公司治理开通管道燃气相关事宜 ,其行为已组成违约 ,应肩负响应的违约责任。

凭证《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第十八条划定:“燃气谋划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供气。(二)……” ,燃气公司作为来宾市区内具有管道燃气谋划资质的公司 ,亦应自动肩负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效劳、包管市民的燃气供应。

燃气公司与广西嘉美公司之间形成署理关系 ,燃气公司作为被署理人 ,依法应对其署理人广西嘉美公司的署理行为肩负民事责任。

燃气公司不可以广西嘉美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燃气入户管道工程装置费、未提供燃烧名单为由 ,拒绝向切适用气条件的住户开通燃气 ,此举有悖上述《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的划定。

现在 ,燃气公司已在小区内铺设好燃气管道 ,业主向广西嘉美公司购置的衡宇也装修完毕 ,切合开通燃气的条件。

因此 ,燃气公司应当为业主开通燃气。广西嘉美公司也应当将业主交纳的燃气入户费转交给燃气公司 ,并协助燃气公司为业主治理相关开通燃气事宜。

综上所述 ,法院讯断燃气公司于讯断生效后十日内 ,为业主位于广西来宾市某衡宇开通燃气;广西嘉美公司于讯断生效后三日内 ,将业主交纳的管道燃气入户费支付给来燃气公司 ,并协助燃气公司为原告业主治理开通燃气相关事宜(注:二审法院进一步确认 ,这种协助义务指的是实时转交有关用度)。

该案例距今已有6年之久 ,彼时《城镇燃气治理条例》新修订不久 ,现在《民法典》也已经生效 ,执律例则对燃气公司的要求也有了一些转变。

三、三个建议

基于上述案例及剖析 ,我们以为 ,值得燃气公司注重的有以下几点:

1. 凭证《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第18条划定 ,燃气公司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供气。

在前述案例中 ,法院援引《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第18条划定:“燃气谋划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供气” ,以为燃气公司作为来宾市区内具有管道燃气谋划资质的公司 ,亦应自动肩负社会责任、提供优质效劳、包管市民的燃气供应。

燃气公司不可以广西嘉美公司未向其足额支付燃气入户管道工程装置费、未提供燃烧名单为由 ,拒绝向切适用气条件的住户开通燃气 ,此举有悖上述《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的划定。
事实上 ,《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第48条对此设有罚则 ,违反条例划定 ,燃气谋划者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供气的行为的 ,由燃气治理部分责令限期纠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睢
2.要注重区分燃气公司与开发商的差别角色及差别权力义务。

在前述案例的法院讯断中 ,关于燃气公司为业主开通燃气的义务 ,与广西嘉美公司转交有关用度、协助燃气公司的义务 ,是相互自力的 ,并不互为条件 ,即不可明确为“广西嘉美公司不转交有关用度、不协助燃气公司 ,燃气公司即有权不为业主开通燃气”。

3.建议关注《民法典》第648条的新增划定。

在《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明确划定了电、水、气、热等公用事业企业强制缔约义务“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 ,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条约要求。”(第656条划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条约 ,参照适用供用电条约的有关划定。)

我们明确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笼罩规模内切适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供气的行为 ,实质上也是违反了《民法典》前述划定的。虽然《民法典》对此没有/也不会设定详细的罚则 ,应当适用有关的规则规章。

以是 ,我们以为 ,即便开发商没有结清燃气工程款 ,业主具备用气条件要求通气 ,燃气公司拒绝的时间 ,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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